自在、自为、自在自为——辨析黑格尔哲学的三个核心概念
编辑/ 龙之川叶藏
排版/ 路觉
作者/ 纯思
在杨一之老先生翻译的《逻辑学》中,自在存在等中的存在,是用“有”来标识的,而存在是指具有本质的有。所以下面的讨论,是在《逻辑学》意义中的“有”这样意义上进行讨论。也就是说,我们转换到黑格尔的《逻辑学》的自在之有、自为之有、自在自为和为他之有等规定中去讨论。
按照黑格尔《逻辑学》的讨论方法,概念作为规定性,都是作为作为有限的规定性,而作为有限的规定性,它的规定性都取决于它的限定方,也就是对立方被规定的。所以讨论规定性,还是首先要指出它的对立规定是什么。
在《逻辑学》中自在之有和自为之有,是一对对立的规定。作为这个二者对立的同一性,就是“实有”。而为他之有,是作为某物的两个环节规定之一。也就是说,某物作为某物,一个环节是为他之有,一个环节是自在之有。所以,问题的要从“实有”的规定讲起。
关于“实有”的规定,不同的人翻译或者理解不同,我们国人通常称海德格尔的实有为“此在”,贺麟老先生在《小逻辑》中,翻译为“定在”或“限有”。我认为,杨老先生在从翻译为实有,确实很符合中国人的思维。我们就是把,这个此在的东西或者定在的东西,或者这个作为限有的东西作为一种“实有”。黑格尔指出:实有是从“变易”中而来,它是作为有和无的合一。
很多人都会忽略黑格尔在实有讨论的这个开端的规定性。而事实上,理解“实有”的规定性,这个开端最是重要。大家从《小逻辑》中知道,黑格尔《逻辑学》所规定的对象是“绝对”。
黑格尔经常不断地说,绝对被规定为“有”、“无”、“变”“实有”等等。也就是说,作为逻辑学的,研究的的对象是“思维”的本性,研究的是思维这个理念的规定性。对《逻辑学》来说,它是有一个前提的,这个前提,就是对思维来说的前提,也就是思维的对立面,作为那个思维的对象——“绝对”。
但在《逻辑学》,黑格尔不认为这个客体为客体,因为黑格尔认为,客体的对立面是“主体”。而作为逻辑理念的应该是“绝对”——那个完全的、自足的,不需要主体存在就存在的那个东西——作为绝对的东西。所以,黑格尔认为,逻辑的对象,作为前提的是“绝对”——那个作为无限的东西——自己限制自己的东西。而这个作为绝对的东西,作为思维对立的东西,它就是一个“尚未被规定的东西”,这样的一种状态就是一种“无规定性”的“绝对”,而这样的一种“无规定性”,它同思维对立,这样的一种对立就是作为“直接性”。这样的一种“直接性”,就是作为思维的对象。或者说,对《逻辑学》的开端而言,作为“绝对”,它呈现给思维的就是这个“无规定的”“直接性”。
作为这样的一种绝对,黑格尔就说,它就是“纯有”,一般也称之为“有”。而这个“有”,它对思维而言,只不过是对这个“绝对”的一种肯定,也就是说,这个作为开端的“有”。而这个有,它只不过是说“绝对”已经是被思维所“摄入”,作为思维的对象。这样的一种“摄入”,就是一种抽象,在这种抽象中,把那个“无规定”的“绝对”的“无规定性”给否定了。换言之,作为一种对象,它作为思维的对立面,就呈现为一种“对象性”——直接性,而这个直接性,它把“无规定性”给否定了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直接性作为“有”是对“无规定性”的一种抽象或者说是一种“转化”。
这样一来,作为这个“有”的,它的本质,或者说,它的起始,还是那个“无规定”的绝对,所以,这个直接性,作为有,它其实就是“无规定性”自身——无。所以,有,它的自身,作为它的本质的,它就是那个“无”。也就是说,这个有,作为纯有,作为思维的抽象或肯定,它所肯定的就是那个“无规定性”本身——也就是绝对。
换言之,这个“无规定性”自身,它才是那个“有”的规定性,是那个规定“有”的东西。而对思维本身而言,无论说这个“绝对”被规定为“有”,或者被规定为“无”,都不是这个思维本身,而只是思维的两个方面,一个是作为肯定,一个是作为“否定”,表现出来的是思维的二重性。所以,对思维本身而言,思维的真理,就是两个方面的统一。也就是说,这个“绝对”它既是作为“有”——这个直接性,又是作为“无”,那个无规定性自身。而这样一个统一,思维把它规定为“变易”。
这样一来,我们就发现,在这个“变易”规定中,是存在两个方面的规定的。
一个方面是:从无规定开始,思维对它进行了抽象,而这样一来,思维把这个无规定性的绝对,抽象为了有,而这样一来,它就是作为“有”的那种发生。
另一方面是:从有开始,我们来看这个有的本质,它是作为“无规定性”本身,而这样的一个过程,就是思维把“有”消解为“无”。而这样的一个过程,就是有的消灭。
这个具有全面性,完全的思维,它就是作为“理性”——思维本身。对思维本身来说,作为理性的规定——“变易”才是一种完全的规定性,是对“绝对”的全面的,完全的规定。
所以,从“变易”出发的这个“实有”,它还是这个“绝对”本身。不过这个时候,作为实有的开端,它是同时具有“有”和“无”。但是,这个“实有”,它不是有和无的那种统一,而是在这种意义上的一种实有“有直接和无合一”。也就是说,这个实有,它是作为有,而那个“无”,是作为一种实有自身的“非有”而被统摄到实有本身中去。这个实有,它是有和非有的统一。而不是有和无的统一。这样一来,这个“非有”它是原来那个“无”的一种转化,
从前的那种“无规定性”,现在被规定为是一种同“有”对立的一种“非有”。而这种非有,仍然保持这个它的那个“无规定性”。而不过这个无规定性,只是相对于“实有”现在的直接性——而这个直接性现在被规定为是“质”。这样一来,那个质,作为直接性的,就是作为外在的“有”,而那个“非有”,作为无规定性的“绝对”,它就作为“内在的”“有”,作为内在之有,被规定为“自身”。这样一来,这个实有,就转变为了“某物”,作为这个某物,那个“非有”是作为内在之有,不过这个非有,因为它不是有,所以这个自身,就是对这个“非有”的一种“否定”。
也就是说,这个自身是作为实有的“同一性”,而这个同一性,就是对那个“非有”的否定。
问题到了这里,我们就好解释了。也就是说,如果我们把实有做一个现在,那么,这个时候,那个实有就存在一个前者,还存在一个后者。作为这个前者的就是那个“自在之有”,这个自在之有,作为一个尚未被规定的有,它正在走向现在的“实有”。作为这个实有的后者,它就是那个自为之有,作为这个自为之有,它作为同一性,就是把那个“非有”规定为“自己”。这样就是把那个“非有”中不是现在“实有”的东西给释放出来,而这样一来,这个实有,它就是一种“变”,在这个变中,它仍然保持自己的这个“自己同一性”。
作为这个自为之有中,那个被发展出来的“有”,它是作为那个自在之有的“非有”的规定性,所以,它的有,是被规定在“非有”——未被表现出来的“绝对”中的。所以,这个有,它就是“为他之有”。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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